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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8-11-21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3年9月25日至27日在四川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召开。全国高校、科研院所、法院等部门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会议共提交论文八十余篇。本次会议的议题为: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与会者首先大会发言,随后进行分组,就如下四个问题展开集中深入、热烈踊跃的讨论,并达成一定共识: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研究;资本运营与信托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研究。

1、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多数学者认为:(1)现行法定公司资本制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相反,其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率,不利于资产向资本的转变,更促使国内资金向国外的流失,而且也不符合当代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定公司资本制必须修改;(2)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并不能依靠等待来实现,现行法定公司资本制的修改已刻不容缓,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与社会信用的提高要在互动中共同完成;(3)要改正法定公司资本制的僵化与生硬,但同时必须有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相配套,如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管理层信义义务等。同时,与会者还就其他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资本制度上是否需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资本维持原则的含义与运用等问题展开讨论。

2、关于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研究,(1)与会者认为,国有资本运营中一定要关注区分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国家社会经济管理以及中央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地方国有资产所有者等,防止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混淆、违反市场规律行事;(2)与会者特别关注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机制问题。具体如监督主体的动力,该问题与职责、道德及利益均有关联,片面依赖某一方面均不能达到效果;国有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包括董事长的任命及其权力、监事会的设计、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等;对国资委的权力、义务及责任须作详细规定。另外,与会者还就持股激励问题、制定国有企业法以及区分不同类型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监督等问题展开讨论。

3、关于资本运营与信托制度,与会者认为:(1)传统的物权债权关系无法涵盖信托中的权属关系,不能用大陆法系的概念解释信托的具体问题,否则很难解释透彻,亦可能形成认知上的误区与困惑;(2)信托法是行业法乃是一种误解,这将使信托的实际运用被人为地局限在很狭窄的范围,实际上信托是一种最基本的商事行为,实践中大量存在利用信托思路而未用信托概念的现象;(3)信托这种财产管理方式灵活性强、自由度高、创新弹性大,有很强市场生命力和很大的市场利用空间。此外,与会者还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登记问题、信托对公司制度的影响等问题展开讨论。

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研究,与会者就如下问题展开讨论:(1)基金的定义与分类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是舶来品,基金是一个资产集合,还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这对契约型基金尤为令人困扰;(2)基金法律制度结构的设计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既是发起人又是管理人,不利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由此导致诸如基金黑幕等问题的出现;(3)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应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使其真正承担起互相监督的责任,同时配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监察人等制度。同时,与会者还就执行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及证券法的冲突问题、开放式基金的融资等问题展开讨论。
大会并为获得中国法学会2003年商法学优秀论文颁奖,本届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缺额,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2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段威所提交论文《论资本维持原则》荣获二等奖,2003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常健与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合撰提交论文《论管理层收购的立法完善——以国有资产保护为中心》荣获二等奖,2003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傅建武所提交论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困境与信托运用》荣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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