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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本有望纳入侵权赔偿

来源:福州晚报 2008-08-26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从专利保护工作实践来看,如果专利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

  根据草案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草案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提高专利授权“门槛”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摒弃了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相对新颖性标准”,而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这意味着我国的专利授权“门槛”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根据该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

  为此,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草案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违反有关规定将不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参加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

  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为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此次提交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

  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可依法获得强制许可

  25日提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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