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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奶业条例》10月1日起6类生鲜牛奶禁止收购销售

来源:河北日报 2008-07-19

本报7月18日讯(实习生高瞻记者刘常俭)在今天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奶业条例》获得通过,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对保障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奶业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奶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也是奶业大省。为保证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让人们喝上“放心奶”,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收购和销售下列6类生鲜牛奶: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日内的初奶,但以初奶为加工原料的除外;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奶;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产的奶;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条例规定,生鲜牛奶挤出后2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应当及时交售到生鲜牛奶收购站;贮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条例还规定,建立生鲜牛奶收购站,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符合环保要求,距生鲜牛奶收购站25米以内没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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