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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实现甘肃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甘肃日报 2010-08-31

  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实现甘肃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刘如厚就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案)。目前记者就如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采访了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刘如厚。

  记者:刘主任您好!请问我省修订《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刘主任:《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1998年9月28日经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依法加强我省人防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人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组织人防工程、人防通信和警报、群众防空组织建设以及人防宣传教育等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防空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对人民防空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提出了许多新政策、新要求,《实施办法》中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需要。随着人民防空职能的拓展,加快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进程,参与抢险救灾、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已成为人民防空不可缺失的重要任务,这些都需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近年来,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但与军事斗争准备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与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这就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的政府行为和领导责任,使人防建设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斗争的新要求。《实施办法》的修订和施行,是我省人民防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推进全省人民防空法制化建设、促进人民防空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不仅为完善人防信息化保障体系,建立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平台,实现两防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和平时期全面落实人民防空各项准备,实现我省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记者: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人防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是怎样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确定的?

  刘主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记者: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了相当数量的防空地下室,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范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刘主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记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今后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我省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能是如何明确的?对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开发利用是如何要求的?

  刘主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工作,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开发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平时应当为政府抢险救灾及应对突发事件服务。”

  记者:为什么要将警报试鸣日改为9月18日?

  刘主任:过去我省警报试鸣日为每年的6月20日。这个日子没有任何纪念意义,把警报试鸣日确定为9月18日,旨在告诫全民不忘国耻,居安思危,增强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省警报试鸣日为每年9月18日,并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试鸣日五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记者:《实施办法》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刘主任:《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无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法、失职行为。”

  记者:《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将如何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刘主任:《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为我们开展人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落实人防建设任务提供了有力保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全省人防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一是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各级人防部门要把学习《实施办法》作为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工作的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员参与、注重效果。通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尽快熟悉基本内容,准确掌握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二是广泛宣传《实施办法》。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作为今年人防宣传工作的重点来抓,及时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掌握修订后的相关内容,明确和落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责任,更加有力地支持和推进人民防空工作。今年是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60周年,《实施办法》将警报试鸣日改为9月18日,要借展示人防成就和组织警报试鸣活动的机会,加大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掌握相关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激发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人防、热爱人防、支持人防的热情。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要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解决制约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要在健全稳定人防机构、多种渠道筹措人防经费、落实人防“结建”政策、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化指挥保障体系、开发利用人防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协调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负的人防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人防部门在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四是及时制定与《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法规性文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尽快出台“结建”费收缴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人防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等,在新的起点上促进全省人防事业科学发展、融合发展、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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